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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中国校园团餐联盟。英文名称为:The Campus Group Meal Enterprise Alliance of China,缩写:CMEA.
第二条 联盟是由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发起,由经营校园餐饮的企业自愿加入,从事校园餐饮服务的非正式公益性协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升学校餐饮服务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满足广大师生对学校餐饮服务的美好需要;建立学校绿色食品供应链,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建立以全国校园团餐企业需求为带动的农校对接发展模式,以需求带动供给侧改革,实现教育精准扶贫;建立与教育现代化相适应、与现代大学制度相匹配的现代化后勤采购和供应模式,提升学校餐饮工作信息化、网络化、透明化;促进校园团餐成员协同发展,不断实现增值。
第四条 联盟业务接受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指导,秉承“政府搭建平台、企业作为主体、学校融入监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开展校园餐饮服务工作。
第五条 联盟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在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的指导下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主要包括:
(一) 响应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发展战略,推动建立农校对接精准扶贫模式。
(二) 制定全国校园服务团餐企业评价标准,并实施认证;建立各级各类学校后勤服务标准化体系。
(三) 强化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团餐企业进驻学校餐饮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 开展学校餐饮市场相关的理论研究,为学校餐饮管理提供最新、最前沿的理论、技术指导,促进行业创新发展;形成一系列理论成果,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五) 整合市场采购需求,推动形成联合采购模式,与伙食原材料基地对接,引导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教育精准扶贫。
(六) 推动实施营养配餐计划,设计适合学生的餐饮营养食谱,建立学校伙食营养标准,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七) 建立可追溯源头的伙食原材料供应体系,建立学校绿色食品供应链。
(八) 提供餐饮经营咨询服务,为学校餐饮市场提供定制化、个性化实施方案,提高就餐环境感受度。
(九) 组织开展交流活动,增强团餐企业会员的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模式,提升综合竞争实力,为会员单位不断发展提供支持。
(十) 组织开展表彰活动,建立一批示范窗口、示范食堂;评选一批优秀餐饮工作人员;评选一批优秀联盟成员,促进联盟成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十一) 不断健全联盟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形成稳定的学校后勤伙食服务行业秩序。
(十二) 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各级各类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为联盟成员提供发展方案以及危机处理制度设计等咨询服务。
(十三) 强化联盟增值发展,通过联盟总体规划设计,不断提高会员综合实力、扩大会员品牌影响力、创新发展模式、创新增值服务实现联盟整体创新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联盟对于会员实行分类管理,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单位会员由学校会员和社会企业会员构成。
(一)单位会员:从事教育后勤管理、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行业组织以及从事学校后勤伙食服务、管理的团餐企业;
1.学校会员: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所属后勤服务实体或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加入联盟,成为学校会员。
2.社会企业会员: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教育后勤团餐服务三年以上、无不良记录、信誉良好的社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加入联盟,成为社会企业会员。
(二)个人会员:热心教育后勤管理服务事业特别是学校伙食管理服务的,对于教育后勤事业的发展具有突出贡献,在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 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 符合国家有关机关的登记、经营条件,不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
(四) 在联盟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填写并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 联盟秘书处初审;
(三) 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联盟的活动;
(三) 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 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 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五) 接受联盟的检查监督;
(六)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参加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联盟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联盟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联盟的章程;
(二) 决定联盟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决定联盟机构的设置和撤销;
(四) 制定和修改联盟理事会成员产生办法;
(五)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七)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 决定联盟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同期召开理事会、干事会、监事会年度会议,相关工作决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在理事会理事、秘书处秘书长、干事会总干事及监事会主席中推举一名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需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者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人数的2/3;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受它监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人。每个单位仅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制定和修改联盟秘书处、干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秘书长、总干事;
(五) 决定监事会副主席、副秘书长、副总干事的聘任;
(六)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 审议监事会、干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 监督指导秘书处工作;
(九)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实体机构;
(十一)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 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 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总干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总干事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专职或兼职皆可;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联盟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联盟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秘书长可以专职或者兼职,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五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对外代表联盟进行活动;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 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七) 提名总干事、监事会主席人选;
(八)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协助理事长履行职责;
(二) 对理事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 对秘书长、总干事、监事长的人选提出意见及建议;
(四) 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可以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增补或罢免部分理事。
第二十七条 每个单位会员选派一名单位代表。调整单位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联盟,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审核批准。延期换届的,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两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 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干事会是理事会的业务机构,干事会由总干事主持日常工作。干事会成员主要由团餐企业人员组成。
第三十四条 干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且可以连任。干事会设总干事1名,副总干事若干名,干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职务。
第三十五条 联盟干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提名副总干事人选;
(三)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联盟业务工作;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总干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四) 提名副总干事及工作部主要负责人;
(五)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联盟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要由学校后勤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理事会会议决议提出建议,对秘书处工作提出意见,对干事会会议决议提出质询或意见;
(二) 对干事会执行联盟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或者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审查联盟的财务报告,向理事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理事会决定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列席理事会、干事会会议;
(二) 组织召开监事会会议;
(三) 组织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联盟相关事务监督管理办法;
(四) 提名副监事长人选;
(五) 向理事会进行监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六) 其他监事会授权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联盟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联盟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联盟不收取会费,联盟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促进联盟不断发展壮大。
第四十七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财务管理,并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联盟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第三方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联盟的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理事会审议,报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批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四条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条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